(四)根据项目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及时办理提款报账业务,并对所提交的原始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具体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
(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年度提款计划、采购计划和项目进度报告;
(六)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协助财政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七)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时间、利率和费率偿还贷款本息和承诺费等。
第十条 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新上项目的贷前审查报告和一、二类项目(具体项目分类见本办法第二十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三)确认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审核采购有关单据,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五)按时对外还款,并为发生拖欠的项目进行垫付;
(六)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提取、支付和偿还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并将贷款债务统计数据报送财政部;
(七)按财政部规定做好项目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签署政府外债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采购工作;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采购公司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报省财政厅确认;
(二)负责组织项目单位进行采购合同的招标、谈判、签约工作,并及时将签约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三)审核采购有关单据,按照要求进行现场验货,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办理采购合同履约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第十二条 申报规划。省财政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投向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关行业拟利用贷款的项目需求,统筹确定山东省拟利用贷款备选项目,上报财政部和相关部委审批,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对已列入国家贷款规划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联合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贷款项目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贷款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贷款项目的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
(五)保证、抵押、质押或反担保安排;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选定。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提报的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该贷款项目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子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已列入贷款规划项目的评审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对县级以下子项目逐个评审,形成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汇总整个项目评审情况,并对省市两级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最终评审报告上报财政部。对于评审机构不健全的市,当地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市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选择是否符合国家、本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及规划;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包括本地区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
(三)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