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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山东省财政厅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外债的归口管理机构和债权债务代表(外国政府贷款三类项目除外,具体项目分类见本办法第二十条)。其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行业和区域优化资源配置的需求,研究拟定全省、分行业的政府外债规划;
  (二)研究确定山东省政府外债的管理原则,制定政府外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政府外债项目的对外谈判、磋商,并完成相关法律文本的签署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政府外债项目的申报、评审、转贷、转赠、采购、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根据财政部授权,负责政府外债项目指定账户的管理以及资金的支付与报账提款;
  (六)建立政府外债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政府外债的归口管理机构和债权债务代表(外国政府贷款三类项目除外,具体项目分类见本办法第二十条),负责本地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二)确定本地区政府外债规模,引导政府外债资金投向;
  (三)负责本地区政府外债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贷款、赠款资金的申请和拨付,落实和监督配套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四)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了解、跟踪、反映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五)建立本地区的政府外债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八条 凡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承担债务的政府外债项目,均应在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后,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市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级项目办公室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的发展要求,优化资源配置,认真安排、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行业的发展要求制定利用政府外债规划,负责组织设计项目内容、在本行业筛选和申报项目、配合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官员做好前期识别、评估或项目准备技援(PPTA)工作;
  (二)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做好招标采购、工程设计工作,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技术规范等进行动态监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汇总编报项目会计决算报表;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各项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省级项目办公室还应负责项目执行期间省直项目单位的提款报账资料的审核、上报;
  (三)协助财政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进行项目前期评审和后期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所属单位的还款,协助财政部门对其他项目单位的到期债务进行催收;对项目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披露经营风险;
  (五)负责监督项目单位的竣工决算和检查项目完工质量,确保项目手续完备。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外债的最终借款人、项目实施主体和债务偿还主体,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其职责包括: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立项申报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的前期项目评审;
  (二)按照要求进行招标采购、工程建设等工作,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签证等事项,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级项目办公室核准;
  (三)与各级项目办公室密切协作,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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