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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09〕52号)


各市财政局,各省直外债项目办公室,有关银行、采购代理公司,省直有关企业:
  为在政府外债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政府外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对《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06〕43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外债管理,明确政府外债管理职责,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外债风险,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外债资金,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20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政府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各类国际赠款。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外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政府外债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优化行业和区域资源配置的要求,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条 政府外债的管理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五)贷款、赠款协定,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协定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代表国家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赠款方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对于外国政府贷款协定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六)项目协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关于项目执行的法律文件;
  (七)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
  (八)转贷协议,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之间,根据协定或协议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法律文件;
  (九)项目单位,是指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
  (十)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十一)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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