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支持开拓东盟市场。支持在广西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行货物贸易降税政策、贸易便利化措施及服务贸易、投资准入政策开拓东盟市场。支持在广西注册并有进出口业绩的台资中小进出口企业利用各类贸易促进资金开拓东盟市场等国际市场,参加境外重点和专业展会、境外宣传广告、设立境外商品分销和售后服务体系等。优先支持台商利用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投资面向东盟市场的加工业。优先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展位费用给予优惠,对展品、样品等的进口报关、保税等给予方便。
(十六)支持拓展内销市场。对在广西台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新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和参与“家电下乡”、“双百市场工程”等促消费项目。支持台商在广西举办商品展、推介会等市场开拓活动。支持台湾企业到广西设立分支机构和批销中心,加强双方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贸领域的合作。鼓励广西企业进口原产地是台湾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引进台湾的先进技术。适时组织台湾农产品采购。
(十七)水电价格优惠。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在符合国家政策、广西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台资企业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八)降低综合运价。进一步规范铁路、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行为,降低综合运价,减少台资企业运输成本。
五、优化投资环境和提升服务水平
(十九)放宽准入条件。台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成立企业集团。对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台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最低限额可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
(二十)简化登记手续。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台资企业行政审批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为台商提供“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放宽对台资企业的前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桂投资的,允许凭其第三地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直接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