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09]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于2009年8月24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稳步发展,扩大和深化桂台经济交流合作,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产业园
(一)支持台商投资建设台湾产业园。支持台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台湾(钦州)石化产业园、台湾(南宁)轻纺产业园、台湾(南宁)光电产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及台湾电子信息产业园、生物制药产业园等,推动桂台产业合作园区化、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台湾产业园除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各项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支持政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
(二)台湾产业园可由台商自行建设和管理。台湾产业园建设,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进行统一规划。台商可根据规划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当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
(三)加强台湾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2010-2012年三年内,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台湾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构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园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投资开发。
(四)支持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在玉林、钦州等市规划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农业企业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对来创业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对入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核准、企业立项、检验检疫通关等方面简化审批办理手续。对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积极财政支持。对创业园的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对创业园的农业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对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