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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检〔2009〕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09]12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原则和方法: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郑州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专项检查组织和实施。为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郑州市物价局将根据部分医疗单位及经营企业自查的重视程度及重点调查线索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和调查的范围、时限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此次自查范围是:郑州市范围内的市级医疗机构;自查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9月21日。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表)上交市物价检查所四科。

  重点调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定情况,是否存在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和包装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如有上述现象存在,即转入案件检查处理程序。

  检查时限:2008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和自查的重点

  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疫苗价格、接种收费、防疫性收费情况,药品(耗材)招投标收费,新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查检验的收费执行情况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中存在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四、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自查承诺

  为进一步提高相关单位对自查的重视程度,避免自查流于形式,实行自查承诺,各自查单位对自查情况要做如下承诺:“本单位已按照物价部门的要求,对照相关价格政策法规开展自查,自查结果真实、无误,本单位对自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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