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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3个月后,必须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益金申请

  第十四条 拟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体育局(未设立体育局的经济功能区由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申请,区体育局(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中详细明列出公益金的开支范围。对涉及人员的开支(包括劳务、补助及接待等)应详细明列出人员构成、人数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公益金申请单位应当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五)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对公益金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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