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2009〕9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谨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保持景观的原生性,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