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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4.1.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m,离绿地高度应≥0.5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100m。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m~50m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m~80m。

  (g) 商业街区(迎宾南路,莲花路步行街,景山路,吉大路,紫荆路,凤凰路,人民西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柠溪路等)广告设施间距为20m~50m。

  (h) 牌面(单面)面积应≤2.5㎡,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i) 同一道路只得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

  4.1.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仅限设置在宽度≥5m的人行道,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且≤0.9m。

  (c)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占地面积应≤1㎡。

  (d) 牌面(单面)面积应≤3.0㎡。

  (e) 同一道路只准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且间距不得小于50m。

  4.1.3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户外广告设施:

  Ⅰ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灯箱广告。

  Ⅱ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m。

  Ⅲ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m。

  Ⅳ 牌面(单面)面积应≤2.0㎡,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3m。

  Ⅴ 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Ⅵ “刀旗”材料必须采用不锈钢支撑架,广告画面载体必须平直、美观。

  (b)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Ⅰ 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Ⅱ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Ⅲ 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

  Ⅳ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Ⅴ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4.2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限于适宜设置区):

  (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3︰1至8︰1之间。

  (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c) 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

  (d)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4m。

  (e)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m,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f)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超过1.8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g) 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h) 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m。

  4.2.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b) 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c) 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4.2.2.2 高层主体建筑侧墙面适宜设置区可设置占墙面2/3的户外广告设施;控制设置区可设置占墙面1/3的户外广告设施。

  4.2.2.3 多层(或高层裙楼)主体墙面:

  (a) 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b) 建筑物侧墙可以设置占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

  4.2.2.4 遮蓬:

  广告上端突出遮蓬高度≤2m,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不允许超过遮蓬宽度。

  4.2.2.5 骑楼檐下: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m,厚度≤0.3m。

  4.2.2.6 房屋立柱:

  房屋立柱一般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重点地区应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

  4.2.3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b)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c)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d)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f)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层(10m)

5m

>3层(10m)--≤8层(24m)

8m

>8层(24m)--≤25层(75m)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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