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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工〔2009〕1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郑州公司: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09]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河南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更新价格公示,明确标示品名和单价。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本通知自2009年9月2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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