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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1000万以上的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工作。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确有异议的,可报上级税务机关商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

  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年度( 季度)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费 用 项 目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

……

合计

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7

1.工资、薪金

8

2.津贴、补贴

9

3.奖金

10

11

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3

1.仪器

14

2.设备

15

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7

1.仪器

18

2.设备

19

20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21

1.软件

22

2.专利权

23

3.非专利技术

24

25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6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

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35

合计数(1+2+3···+34)

36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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