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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科〔2009〕101号)


各省辖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一)企业利用已经掌握的成熟技术,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企业通过上述活动对产品、工艺无实质性改变;
  (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六)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和河南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第六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七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八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第九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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