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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增设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设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工作需要,决定增设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等4个工作委员会,分别与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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