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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各级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得抗拒、阻碍。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即时配合和协助,不得干涉、推诿、拖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加大惩戒力度

  各级法院、公安机关要依法适用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干扰执行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时收押被司法拘留人员。根据人民法院依法出具的文书,有关部门应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手续或限制其出境。对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出警,依法处置。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断提升执行能力

  各级法院要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统一执行内设机构和职能。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的科学管理,落实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分权运行机制。要坚持司法公正,建立健全立案、审判和执行兼顾制度,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当事人当庭履行和自动履行。要实行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行威慑力,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穷尽执行措施,规范执行和解,统一结案标准,严格依法执行。

  各级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执行、能动执行、和谐执行、民本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要从严抓好执行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品质过硬、业务精通、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对执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增强执行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财政支持,加大科技投入,改善执行装备,加强执行保障。加大对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投入,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按规定配足执行工作人员,逐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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