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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城投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出资人,对城投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审计、建设交通和水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投企业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投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发展和内部风险防控

  第八条 城投企业根据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主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相关债务的清偿;
  (二)负责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及城市综合开发;
  (四)在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五)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城投企业应当科学治理,依法运营,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流程内部控制为重点,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城投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出资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投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独立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项目效益、融资项目风险的审计,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 城投企业从事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和出资人,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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