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的通知
(建科教[2009]3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提高验收质量,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危害,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天津市公安消防局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文件要求,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DB29-162-2006)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DB/T29-162-2009)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DB29-162-2006)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