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法惩处挪用农村信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危害农村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7、依法惩处破坏防洪工程、水源建设工程、水源灌溉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及农村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安全。
8、依法惩处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犯罪行为,推进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的全面建立,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9、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严格执行《
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规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外嫁女”、“入赘婿”、“义务兵”、外出经商人员、大中专在校生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其成为失地农民并引发社会问题。
10、依法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妥善处理农民因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对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1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12、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审理好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婚姻家庭引起的各类纠纷。对涉及农民工追讨工资或劳务报酬、工伤抚恤、离婚纠纷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各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13、依法审理好农村小额信贷、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类纠纷,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立健全,保护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