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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复函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复函
(鞍价发[2009]71号)


市长风佳信机动车交易有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继续执行我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鞍价发[2007]3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收费单位到市公共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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