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9〕192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
为创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生态建设保护机制,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决定从2009年起,将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调整为按因素法的分配方式下达。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务求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给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专项用于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的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保护站点建设、标识系统、瞭望塔、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巡护设施、防火设施等;
(二)野外自然综合考察、本底调查、保护区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可行性研究编制费用;
(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生物多样性监测及保护物种的繁殖栽培科研利用;
(四)与保护区的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必要的科研及观察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五)自然保护区内退化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