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9〕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2008年度全省(除宁波市外)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根据今年布置会下发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以及我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户数分配表》,确定样本企业。
二、调查内容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样本企业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今年调查布置会下发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以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指标填报说明》3个文件执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三、调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地要抓紧时间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数据处理仍按照上年的方式进行,即县(市、区)负责本级调查表录入和审核;市负责本级调查表录入、审核,对所属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合并、审核,汇总全市数据上报。具体步骤及时间要求为:
县(市、区)负责本级样本企业调查表的发放、收集和审核,并将调查表数据录入,负责对所录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经计算机审核无误的数据于2009年9月28日前上报市主管部门。
市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于10月12日之前完成本市所有样本企业调查数据的汇总。
省于10月中旬进行全省的调查数据汇审。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