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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国家批准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文件;

  4.项目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

  5.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6.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共性技术研发项目需提供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口基地须提供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

  4.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

  5.项目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已有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以不提供);

  6.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技术交流共享的承诺书;共性技术研发向行业内企业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的承诺书;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一次性拨付的办法。各市、县(市)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在10月15日之前向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申报,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在10月底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项资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未进行网上申报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材料不齐的不予支持。

  (三)省商务厅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四)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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