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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对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实际投资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只支持一次。

  4.对境外设立营销机构5家以上(含5家)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5.每家企业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对外实际投资额的50%。

  (三)出口品牌培育项目

  对企业开展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标准认证所发生的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申请费等,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对出口基地建设和完善信息服务、认证研发、试验检测、品牌培育、国际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汽车及零部件、船舶、机床、能源设备等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农产品、轻工、纺织品等重点出口领域的行业组织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金额,国家级不超过500万元,省级不超过300万元。

  (五)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或行业组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化学品投入控制、监控检测设备购置、进口生产设备等)给予投资额5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给予研发费用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一)  申请开拓新兴市场、出口品牌培育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详见附表1);

  3.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5.申请出口品牌培育的还需提供相关注册证书、合同、境外机构出具的公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6.与项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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