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实际投资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只支持一次。
4.对境外设立营销机构5家以上(含5家)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5.每家企业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对外实际投资额的50%。
(三)出口品牌培育项目
对企业开展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标准认证所发生的认证费、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申请费等,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对出口基地建设和完善信息服务、认证研发、试验检测、品牌培育、国际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汽车及零部件、船舶、机床、能源设备等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农产品、轻工、纺织品等重点出口领域的行业组织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金额,国家级不超过500万元,省级不超过300万元。
(五)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或行业组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化学品投入控制、监控检测设备购置、进口生产设备等)给予投资额5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给予研发费用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一) 申请开拓新兴市场、出口品牌培育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详见附表1);
3.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5.申请出口品牌培育的还需提供相关注册证书、合同、境外机构出具的公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6.与项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