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拓除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港澳之外的新兴市场,支持企业或中介组织到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开展贸易促销活动;
(二)支持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出口品牌培育活动;
(三)支持国家或省里认定的科技兴贸、机电产品、农产品出口基地,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农轻纺产品等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和行业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五)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为:
(一)开拓新兴市场项目
1.对企业和中介组织(项目单位)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新兴国家对外贸易展(博)览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给予70%的资助,其中对省商务厅组织的重点展会给予100%的资助;对参展人员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参展地域给予分档资助,每个摊位支持1人,每家企业重点展会最多支持4人、一般展会2人。
2.对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在新兴市场开展境外促销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费用。
(二)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
1.对建设境外营销网络(贸易公司、专业市场、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下同)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机构)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组织贸易展示中心、专业市场前期考察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等,具体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每个项目只支持一次。
2.对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营销机构当年度租用办公或营业场地、仓库、专卖店发生的租金及装修费;常驻海外人员的保险费用(每个境外机构仅限2-3人)、境外营销广告宣传费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或购置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每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整体营销平台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