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24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为加强中央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中央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并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符合中央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二) 符合中央、省产业政策导向;
(三) 符合我省外贸发展政策;
(四)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 符合WTO有关规则。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业务的各类企业、出口基地、中介组织和其他项目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对已享受中央和省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