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9〕19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
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决定从2009年起调整省级排污费资金分配方式,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现制定《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和《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2009年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等申报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逾期不再受理。其中,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各市、县(市)限报1个。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杨博,联系电话:0571-87058454,电子邮件:杨博/经建处/省财政厅/ZJCZ(财政内网)。
省环保厅计财处:蔡郁蓓,联系电话:0571-28869105,电子邮件:caiyb@zjepb.gov.cn。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
3.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