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3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2008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9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分析,现将我省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1.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
2.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4%;
3.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各地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要严格调控其工资增长;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引导其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