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69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新华书店,各区县新华书店:
为确保2010年春季教学用书及时到位,请各单位根据市教委颁发的2010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认真做好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征订工作(各学段教学用书预订单附后)。教学用书发行工作委托上海新华书店负责。各学校要认真核实各年级学生人数,做到一次订准订足。各学校、各新华书店要指派专人负责征订发行工作,要认真总结以往征订发行工作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务必把这次预订工作抓紧做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2010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预订单上所列的教学用书系根据本市中小学课程计划确定,除该预订单和市教委通过正式文件印发的其他预订单以外,其他单位和部门所发的各种书刊订单所列的书刊均属课外读物,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从1999年秋季起,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准许在本市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含原上海市教材编审委员会对一期课改教材审查通过的教材),已在教材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准予使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Ⅱ……’)”字样,并列入每年春、秋两季市教委编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对于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任何学校不得作为教学用书,不得为学生代订代购。违者将按原国家教委《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教基〔1995〕2号)第
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各级新华书店应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二、教学用书预订单中注明“待审”的试用(试验)教学用书,届时如未通过审查,则按学校预订数供应现行教材。审查结果将于2010年2月10日前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www.shmec.gov.cn)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