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9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唐先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工作公开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