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面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得到媒体公开报道;积极参加各级党政部门和行业学(协)会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议并被采纳;勇于向监管部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并有效制止;财政部门认为需记录的其他积极(正面)行为。
三、提示信息:包括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未按规定进行从业资格定期登记;在从业资格登记、职称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作弊;被投诉并且已经查实的事项等。
四、警示信息:包括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受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等情况;拒绝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检查、调查;被举报且已立案的事项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一、会计人员个人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提供的诚信信息。会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经审核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财政部门在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执法检查、财政财务监督检查中以及群众举报核查中获取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
三、财政部门从审计、税务、工商、国资委、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等相关执法监督部门获取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
四、财政部门从政府公报、有关组织发布的奖惩公告、媒体报道等其他合法渠道获取会计人员诚信信息。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建立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登记和定期登记制度相结合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采集制度。会计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时,应同时填报《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情况,有权检举反映。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记录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记录、更新会计人员诚信信息,认真核实相关资料,以保证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