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9]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鄂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联 系 人:朱元璋 黄朝晖
联系电话:02767818742 02767818635
邮 箱:pla62404@sohu.com
附件:1.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会计人员职业诚信信息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会计基本职业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是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中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诚信信息进行的采集、处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是指记载会计人员与其履行会计职能相关的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基本信息、正面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号及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及取得与聘任时间、专业工作经历、现所在的单位、行政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