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步行、自行车交通出行环境,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的组织管理,为行人、自行车创造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要加强市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强化停车管理,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乡镇领导和村委会干部、农村交通安全专(兼)职协管人员、义务和志愿人员的作用,积极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年内,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农村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并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财政投入,制定和实施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五)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和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提高农村客运班线的通达率,加快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年内,全市要力争推出1至2个解决农民出行安全问题较好的示范县(市、区),确保农村地区客运车辆通达率明显提高。
(六)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按照隐患严重程度,提请政府分级督办治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事故多发路段以及道路施工路段增加警力投入,加强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及时清理违规设置的不合理限速标志等安全行车隐患;交通部门要结合“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将“公路安保工程”继续向农村公路延伸,努力提高公路安全技术水平。同时,督促指导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年内,力争市政府督办治理的道路安全隐患全部排除,每个县(市、区)建成1至2条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示范路段。
(七)加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交通部门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开展检查考核。要积极树立一批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同时,要通报、限期整改一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交通运输企业,隐患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的管理,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营运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及时督促交通运输企业通知有关驾驶人限期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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