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上一级工商局对下一级工商局的年度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采取下列方式评议考核:
  (一) 内部考核。
  1、检查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评议考核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具体工作落实情况;
  2、查阅当年度有关行政执法登记台帐;
  3、随机抽查当年度行政许可档案10件、行政处罚案卷5件、行政强制案卷5件、行政征收凭证5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案卷5件。抽查有关案卷不足的,补抽其他案卷。随机抽查的个案均填写《××工商局行政执法个案评议考核计分表》;
  4、检查有无行政不作为行为;
  5、核查系统内当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6、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外部评议。
  1、征求被评议考核工商局辖区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设计制作《××工商局行政执法状况调查问卷》,随机调查问卷50份;
  2、征求被评议考核工商局同级政府意见。设计制作《××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评价表》,以局函形式函询意见;
  3、走访被评议考核工商局同级政府法制办和相关法院,核查当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三)综合评分。根据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得分情况,填写《××工商局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
  第十三条 上一级工商局对下一级工商局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由上一级工商局制定;各级工商局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其执法岗位人员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工商局分别制定。
  制定各级各类评议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及时报上一级工商局备案。上级工商局发现下级工商局制定的评议考核标准有问题的,可责令其修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告知被评议考核对象,并听取其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及时制作《行政执法整改意见书》,说明理由,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度评议考核结束后20日内,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将评议考核情况告知被评议考核对象。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局领导,应当在每月评查结束后3日内,将评议考核情况告知执法岗位人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