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评议考核工作制度,安排部署年度评议考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对本级局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下一级局的评议考核;
(三)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对其执法岗位人员的评议考核;
(四)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告知和公开评议考核结果;
(六)监督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各级工商局制定评议考核标准和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体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与和谐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各级工商局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议考核。省局逐步修改完善相应的业务软件,以适应信息化评议考核的需要。
对网上办理的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应逐步实行网上检查和网上评议考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议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70-90分的(不含90分)为合格;得分60-70分的(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
上一级工商局对下一级工商局的年度评议考核,内部考核分值占70分,外部评议分值占30分。
第九条 各级工商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执法岗位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评议考核所得分值按照权重换算计分。
上一级工商局对下一级工商局评议考核的分值,占其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40%;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评议考核的分值占其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值的权重,执法岗位人员评议考核的分值占其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分值的权重, 由各级工商局根据行政执法职责占全部工作职责的比重自行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工商局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评议考核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行为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行政执法台帐是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