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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工商函[2009]7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做好2009年度市州工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省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湖北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和《2009年度市州工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湖北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对象和范围,是各级工商局及
  其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执法岗位人员和其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
  内设机构是指各级工商局机关的各处、科(股)、室以及登记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等;派出机构是指县级工商局设立的基层分局、工商所。
  各级工商局不对外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和人员,不属于行政执法评议考评对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评。上级工商局负责对下级工商系统进行考评;各级工商局负责对本级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考评;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对所属的执法岗位人员进行考评。
  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执法岗位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评议考核,由其分管局领导负责。
  第四条 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是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商局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规、办公室、人教、监察、消保、登记注册、公平交易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机构),负责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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