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个体工商户;
5.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许可范围: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方式核定;
(六)许可证编号: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SP+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发证年份+1位主体性质+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主体性质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合作社。“1”表示企业,“5”表示个体工商户,“8”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七)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开始,有效期为3年。申报的经营期限或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其申报的经营期限或营业执照的期限核定;
(八)发证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发证日期:审核机关许可决定的日期。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副本内容应当填写一致。
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事先向经营地工商所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需延续许可期限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经营地工商所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程序规定审查、审核有关许可事项及申请材料。变更、换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毁坏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向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审核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