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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工商消[2009]160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食品流通许可相关文书式样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同时注意收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工商局消保处。

二○○九年九月四日

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下列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销售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及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农副产品的;
  (四)销售保健食品、食盐、食品添加剂的;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摊贩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核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负责印制有关申请文书表格。根据本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分布情况,可以审核发放下列企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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