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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地要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按照“政府组织、爱卫会协调、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公民要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在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张挂、张贴;二是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鸽(以食用为目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三是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各级爱卫会要组织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治理。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三、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

  爱国卫生工作是一项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也是一项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要突出工作重点,以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为重点,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在爱卫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卫生局:制定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案、措施和标准,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和卫生乡镇、卫生单位评比表彰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做好社区卫生保健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加强对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监督管理,保证用药的安全;处理重大中毒救灾防疫等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加强地方病防治;与水利、农业等部门配合做好全县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市建委:负责城区、村镇的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总体要求,指导各地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维持城镇环境整洁、绿化、美化、亮化;抓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指导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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