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现就贯彻落实《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1月29日正式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爱国卫生工作已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爱国卫生工作是我国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符合国情、民情和疾病预防规律,以维护和促进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以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为主要任务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仅是法规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有效预防疾病,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活质量及环境卫生的现实需要。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袭击表明,卫生防病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从我市近几年的爱国卫生工作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农村改水改厕任务艰巨,人们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淡漠等问题。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推动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二、认真履行《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农村改水改厕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社区)活动,实行爱国卫生月(每年4月)、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加强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整体卫生水平。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文明单位。把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所有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注重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