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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应在每月30日前,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账务处理和资料汇总,产生大学生居民医保住院、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应付账,并于次月11日起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结算费用。
  第三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大学生住院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月度结算。市医保中心每月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按下列公式与医院办理月度结算:
  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90%×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90%的,据实结算。
  第三十七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对预留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保证金进行年度清算。
  第三十八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大学生门诊重症医疗费用按月度据实结算。
  第三十九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在每年元月向高校科研院所拨付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
  第四十条 大学生经批准在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大学生休学期间、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期间在异地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高校科研院所持出院小结、医嘱、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月1日至10日到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社保处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提交的现金报销资料时,对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结算系统进行输机和上传,产生大学生居民医保现金报销应付账,并于每月26日前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
  第四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对社保处上传的现金报销资料和数据进行复核,于次月5日产生上一月度的大学生居民医保现金报销应付账,并在11日至24日,对高校科研院所办理大学生医疗现金报销费用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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