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
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疗机构核准;转到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科研院所报社保处核准;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科研院所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在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高校科研院所须在入院的7日内向社保处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有关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和住院治疗的,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大学生收取;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跨年度住院,只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在每年的8月31日结清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大学生居民医保住院、门诊重症医疗费用申报表和审核汇总表报社保处,并将相关医疗费用数据信息上传医保结算系统。
第三十四条 社保处应在每月20日前,对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资料进行审核、存档管理,并向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送大学生居民医保住院、门诊重症医疗费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