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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门诊重症认定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需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手续的,由高校科研院所持该学生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社保处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大学生治疗门诊重症,应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治疗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并执行下列年度支付限额规定: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 元;
  (二)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 元;
  (三)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元;
  (四)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五)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 元;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
  (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学生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二)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属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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