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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社保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信息审核,并提交市结算中心。
  第十五条 市结算中心于每年9月20日、10月20日对社保处汇总资料进行复核,产生大学生居民医保应收帐,移交市地税局进行征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地税局根据市结算中心提供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应收帐向各高校科研院所开具税票进行征收。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市地税局下达的税票,按时足额缴纳代收的医保费。
  第十七条 市地税局应在医保费征收入库后,将入库缴款单和实收帐(含电子数据)传至市结算中心。市结算中心核对完成地税实收数据后,将征缴信息传至市医疗保险中心做到账处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在完成实收数据做到账处理后,在系统中确认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第十九条 武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在市劳动保障服务网上提供大学生个人缴费信息查询服务,并负责大学生居民医保应用软件开发、网络和系统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 保险待遇和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能享受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各高校科研院所实际缴费人数,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统筹包干使用,并与各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各高校科研院所管理,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不得低于70%。
  各高校科研院所应结合现行规定制定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并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门诊统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应结转到下个保险年度使用,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校上一保险年度的门诊统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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