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远城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按全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
第四条 社保处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的资料后,为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基本信息库,打印回执单,经高校科研院所经办人签字确认,发放用户名和密码。
第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在办理完开户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电子格式要求,对具有本校(院所)学籍的大学生采集其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学生学籍名册(附电子文档)报社保处备案。
新生入学以及大学生转入时,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报送学籍名册。
第六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大学生居民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为本校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每年6月底前对当年毕业大学生在网上集中办理停保手续。对转学、退学、出国(境)的大学生,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社保处办理停保确认手续。
第八条 大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需要变更的,由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统一到社保处办理订正手续;其他信息变更,由高校科研院所在大学生居民医保业务系统中自行订正。
第三章 费用核定和征缴
第九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第十条 市地税局负责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的征收工作。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纳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代收代缴参保大学生的医保费,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大学生的医保费由高校科研院所给予补助并代缴。
第十二条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医保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大学生缴费申报业务,根据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产生年度缴费信息,并提交社保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