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在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在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为做好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业务办理,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异动
第二条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负责全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并对全市参保登记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负责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资料审核、人员增减异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首次参保应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处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开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