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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厅科外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评审或论证,在评审或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水利科技计划。
  第十条 年度水利科技计划由厅科外处下达。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按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项目经费补助额度。厅科外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由厅科外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厅科外处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价,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3.根据需要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经费、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
  2.真实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预、决算报表;
  3.接受厅科外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办法;
  5.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6.严格遵守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辽宁省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筹集资金构成。辽宁省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厅科外处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鉴定或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鉴定按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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