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水科外〔2009〕9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规范我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应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解决辽宁省水利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 辽宁省水利厅科教外事处(以下简称“厅科外处”)为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设立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受厅科外处的委托,全过程参与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应为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市水利部门。
第七条 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
3.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