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人社办〔2009〕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企业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职工(含农民工)群体上访、聚众讨薪等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备案。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企业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职工(含农民工)群体上访、聚众讨薪或其他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部署,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及时、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原则,做到宣传法律、稳定情绪、查明事实、理清权益、化解矛盾、解决诉求,防止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维稳工作统一部署,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承担主要责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即:对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其他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由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区劳动(保障)局处置有困难的,报请市局指导、协调。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切实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随发随处,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到位。
三、组织领导
全市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市局副局长徐冬先总负责。市本级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吴丹负责,苏小明、熊昌全、高飞、杨力具体分管负责。市本级设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指挥中心,在市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办公。市监察支队其他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应由分管局长总负责,监察科(队)长具体负责。各区关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情况,应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支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