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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民福〔2009〕1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各地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规定》的各项条款,充分认识到《规定》的出台对新形势下解决社会养老需求,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纳入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制定实施《规定》的具体细则和办法,要细化、量化优惠政策措施。
  三是要积极协调,落实政策。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规定》制定的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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