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集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范围标志;对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名称、年代、性质等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设置的展示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与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有关的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新发现的高句丽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机关作为证据扣押的与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有关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合法持有人收藏。
第三十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及与其有关的历史、文物、文化等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依法保护、利用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转让、抵押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或者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贪污、侵占、挪用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等项资金,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