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十八条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第十九条 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安全,破坏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由集安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应当依法拆迁。
第二十条 集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内城保护范围内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逐步降低人口密度。
第二十一条 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根系发达的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限期清除。
第二十二条 对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进行修缮或者修复时,不得改变原状,修缮或者修复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物的风格、色调应当与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应当实行原址保护,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发掘出土的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较完善保护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对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区采取分区封闭轮休制度,控制游客数量。